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54号令)精神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要求,决定对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具体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符合法律、切合实际、科学严谨、全面及时、维护统一、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清理,为全面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根据《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要求,截止2011年12月31日已超过有效期的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现行已超过5年有效期或标注“暂行”、“试行”超过2年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重新制定: (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四、实施方法 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在2012年4月10日前将涉及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依据、废止或继续有效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戴庆月,联系方式:85127731)。区政府法制办将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审核。 五、清理工作要求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相关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做好此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开展清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相关各部门在安排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要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区各部门要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细清严查,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报送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