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主要道路两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2日
常州市新北区主要道路两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新北区区域内主要道路两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拍卖,合理、公平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省道、高架道路两侧公共产权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拍卖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主要是指大型独立式单立柱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 第三条 区规划分局与区城建局负责编制新北区主要交通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泊位的布点规划,经区政府审批后作为实施管理依据,在上述区域内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四条 区城建局负责全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的组织工作,通过招标确定拍卖企业具体承办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泊位拍卖政府性收益资金的管理与分配。 第五条 户外广告泊位采用空位拍卖或者由政府投资建设广告设施采用实体拍卖。 户外广告泊位采用空位拍卖后由买受人投资建设,在拍卖文件中约定前述买受人具有实体泊位拍卖收益分成权利的,按拍卖文件约定处理。 对于经政府许可或者整治保留的广告设施,在许可期或者整治过渡期结束后,可以随同户外广告泊位共同进入拍卖,拍卖前,应当进行设施安全检测,经专业检测单位安全检测合格或者经维修后检测合格的,参照前款实行实体拍卖。 第六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采用底价拍卖办法,拍卖底价采用市场调查的方式确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户外广告泊位的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具备广告发布资质的企业均可作为竞买人参与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竞买,参加竞买前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具备广告发布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当持竞买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按约定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与竞买活动。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企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交款手续,与区城建局签署广告泊位使用权合同。 第十一条 广告泊位拍卖政府性收益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区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全部用于沿线村委(社区)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买受人凭据与区城建局签署的广告泊位使用权合同,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手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广告泊位使用权合同约定超过3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使用权期满后重新组织拍卖。 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造成第三方利益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广告设施主体钢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或者使用寿命期内出现严重安全隐患不能修复时,由设施所有权单位自行拆除,经通知后仍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征收户外广告泊位土地,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使用期限未满的,应当向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买受人退还拍卖使用权期限剩余时间比例的拍卖金,并协商处理征收事宜。 政府使用已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发布公益广告的,除拍卖文件中约定以外,应当协商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六条 拍卖中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拍卖文件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参与拍卖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