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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这份名为《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通知》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税率方面,《通知》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广播影视服务业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