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绿色建筑示范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常州市新北区绿色建筑示范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北区绿色建筑示范区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9〕307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程序及管理要求》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示范区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区内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示范、可再生能源利用、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绿色交通及智慧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安排应当遵循“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由区城建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区城建局负责组织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和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为常州市新北区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除特别说明外,申报主体均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项目范围与标准:
(一)绿色建筑标识
对于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奖励10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奖励2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奖励5万元。
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后,可以先申请相应星级奖励金额30%的资金支持;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后,再申请相应星级奖励金额70%的资金支持。
同一地块内不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择一申报。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
1.对于采用地源、水源等热泵技术的公建和工业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2%~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采用地源、水源等热泵技术的住宅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1%~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于采用区域型集中式供冷供热能源站的项目,给予合同金额1%~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于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技术,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符合产品先进性条件的项目,给予5~10元/wp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于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给予合同金额2%~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同时采用多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上传
对于安装建筑能耗分类、分项计量装置,并将监测数据远程传输至江苏省数据中心或常州市数据中心的公共建筑,奖励5万元。
(四)能效测评标识
对于获得国家三星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奖励5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二星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一星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奖励5万元。
项目获得“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后,可以先申请相应星级奖励金额30%的资金支持;项目获得“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后,再申请相应星级奖励金额70%的资金支持。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对于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根据改造后节能量不低于80吨标准煤/年的要求,预期节能量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区城建局和建设单位认可,给予改造金额5%~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合同能源管理
对于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根据改造后节能量不低于80吨标准煤/年,节能率不低于20%的要求,预期节能量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区城建局和建设单位认可,给予合同金额3%~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绿色施工
通过国家级绿色施工示范项目验收的,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绿色施工示范项目验收的,奖励5万元;通过常州市或新北区绿色施工示范项目验收的,奖励3万元。该类引导资金应当由施工单位申报。
(八)有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的单位,给予3~5万元奖励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仅达到土地出让条件所约定的建筑节能或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土地出让条件中未明确绿色建筑具体等级的视作一星级;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求为高等级绿色建筑的视作二星级。
(三)同一地块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对于已获得上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环境保护专项引导资金等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获得上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奖励,要求区级进行配套补助的,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配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引导资金管理包括申报、实施监督和验收拨付三个阶段。除有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的单位外,其余各类项目均应当先申请列为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经过为期一年的实施监督,并最终通过验收后,方能拨付引导资金。
第十条 区城建局牵头组织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申报和验收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区城建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专家组成,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区城建局、财政局于每年三季度发布通知,组织开展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向区城建局提交申报资料(具体要求在申报通知中公布);
(二)区城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小组结合年度建筑节能资金预算,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名单,并核定预计奖励金额;
(四)区城建局在网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区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示范区领导小组”)批准;
(五)经示范区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列为下一年度引导资金补助的对象。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实施监督程序为:
(一)区城建局对被列为引导资金补助对象的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并跟踪管理;
(二)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前,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绿色建筑申报进展、可再生能源技术施工进度及下季度推进计划等)报区城建局;
(三)未按申报进度计划实施推进的,应当及时向区城建局说明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未将申报材料中的技术方案有效落实到具体项目中的,将被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的验收拨付程序为:
(一)区城建局、财政局于每年三季度发布通知,组织开展当年度引导资金的验收工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向区城建局提交验收资料;
(二)区城建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小组通过审查资料、现场考察、讨论等程序,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核定奖励金额;
(四)区城建局在网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评审结果报示范区领导小组批准;
(五)区财政局按照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直接向申报单位拨付引导资金,资金拨付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区城建局、财政局建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检查区城建局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区城建局对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区城建局制定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方面,组织实施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或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在引导资金执行期内开展绩效跟踪,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申报进度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季报和验收工作;未能在验收期限内完成的项目,应当重新申请下一年度的引导资金,仍未能按计划完成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和评审小组做好督查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引导资金的,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区城建局、财政局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相关引导资金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城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区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城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届时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