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常州市新北区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北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城建局负责全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区经发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绿色建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 区城建局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本区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四)节水器具、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五)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六)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
(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
(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五条 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区规划分局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项目达到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并由区国土分局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
第二章 设 计
第六条 要求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绿色建筑专篇经区城建局提出意见后,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
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绿色建筑设计质量并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尚未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区城建局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可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要求,向区城建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初审,同时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
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初审且合格的项目,由区城建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初审且合格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三章 施 工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制订监理方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 区城建局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项目投入运行1年以上,可以向区城建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初审,同时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以及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经初审合格后,由区城建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经初审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区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绿色建筑工程,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证书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奖励。
第二十条 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奖励的,区城建局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并收回其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