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
常州市新北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绿色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发展思路,以“四节一环保”,即建筑的节能、节材、节地、节水以及室内、室外环境保护为核心,以科技为动力,以政策为保障,着眼于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使用、维护乃至拆除回用等全寿命周期,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和最少的环境干扰,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建筑环境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
二、主要目标
1.至2017年底,全区新建绿色民用建筑超过300万平方米,建成面积达150万平方米以上。
2.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30项,全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满足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其中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超50%。
3.全面实施建筑节能65%强制性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超过60%,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
4.绿色施工覆盖率超过50%,重点支持本地绿色建筑研发设计、绿色建材生产、节能服务骨干企业。
5.在全区逐步建立起绿色建筑政策法规、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和市场服务四大体系,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和工作推进机制,力争绿色建筑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全区依据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行动有关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当地气候特点,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本地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二)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绿色建筑要求
在新城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在明确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基础上,将指标按地块进行分解。深入研究落地可行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总体要求,在《土地出让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的规划选址中落实具体的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要求。
(三)推动新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1.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实施重点推进和全面引导相结合的发展策略。自2013年起,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省级示范区中的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四类新建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积极引导其他新建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将绿色建筑专篇审图纳入强制性条文。
2.鼓励各建设单位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智慧、宜居的节约型城乡建设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对符合《常州市新北区绿色建筑示范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常新委办〔2014〕74号)的项目,区财政给予资金扶持。
3.鼓励甲类公建项目按绿色建筑国家二星级标准设计、有能耗需求的乙类公建项目按绿色建筑国家一星级标准设计、无能耗需求的乙类公建在设计过程中采用被动设计。政府投资的重点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技术条件的,应当创建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
4.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审查。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
5.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6.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标准。相关部门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从2014年起城镇新出让土地的民用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四)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至2017年底,全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80万平方米以上,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区规划分局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中,应当明确可再生能源使用要求。
(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将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上传纳入竣工验收流程,确保建筑能耗数据接入市监管平台。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的测评和标识工作。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拟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用电)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七)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发布《绿色建筑技术产品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且定期更新。建立新北区绿色建筑产品供求平台。在建筑设计中大力推广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中水回用、雨水收集、人工湿地、立体绿化、底层架空、透水型铺地材料、太阳能空调、节能隔音门窗、节能照明、节水器具等各种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研究建立建筑垃圾经济激励机制,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战略,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产业化。推动出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法规规章,制定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建立1个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示范项目。
(九)开展绿色施工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绿色施工指标体系,研究制订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通过试点和示范工程推广绿色施工经验。加强建筑工程扬尘控制,强化噪声与振动控制,完善建筑工地带泥车辆监管。
(十)建立绿色教育体制
在全区所有学校类建筑满足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利条件下,根据学生年龄段编制不同的绿色教材,在中小学开展“绿色第二课堂”,在大专院校开展“绿色选修课”,让学生从小树立绿色理念,并将这种理念带到每个家庭。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
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全区各部门,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全区各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要把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
(二)落实扶持政策
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产品认定,编写《新北区绿色建筑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供建设单位参考。建立新北区绿色产品供需平台,编制政府监管流程中各部门绿色建筑专项管理文件。区国税局、地税五分局和物价局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8号)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价费机制,抓紧出台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创建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优质优价,设计收费可以由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内协商确定。对于开发单位通过评审,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商品房,其中增量成本列入商品房建设成本,区物价局应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区、镇两级财政要逐年提高部门预算资金中用于科技研发、新技术推广的比例,每年安排并逐年加大城建资金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重点支持力度。
(三)强化过程监管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区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用地规模节地评价制度,通过节地评价的项目由区国土分局严格按照节地规模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需明确绿色建设指标的地块,由区城建局写入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地块出让条件,并由区国土分局在地块出让报名时告知企业。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区城建局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区城建局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
(四)建立技术保障
联合部、省共建绿色建筑推广办,联合各设计院、绿色建筑咨询公司、科研单位成立新北区绿色建筑促进中心,为我区在相关政策制定、产品技术支持、项目验收监管、民众宣传等方面给予技术支持。
(五)开展宣传教育
以区绿色建筑发展为素材,编制区绿色建筑宣传资料、在相关报刊上设置绿色建筑宣传专栏,建立绿色建筑专题展示馆,为全区营造绿色建筑宣传氛围,吸引更多以“生态、绿色”为发展主题的企业来我区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