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
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
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广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推行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规范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管理
1.收费标准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总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标准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10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每平方米2元。
2.收费程序
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项目严格执行“先费后证”的规定。专项基金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经发局窗口按照规划建筑总面积和收费标准核定基金金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区会计中心负责代收并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结算票据》),建设单位凭缴款收据到区城建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使用管理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资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窗口开票、中心代收、财政统管、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2.专项基金(资金)由区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墙散中心)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建立专项基金(资金)的征收、返退台账和会计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专项基金(资金)由区会计中心代收后,直接解入财政专户。
4.专项基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②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③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⑤代征手续费;
⑥经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①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②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③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④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
⑥经批准与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三、返退管理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向区墙散中心申请返还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及厂拌砂浆的,可向区墙散中心申请返还已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具体规定如下:
1.返退程序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完工后(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墙体粉刷前),应分别向区墙散中心申请验收,并在区城建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区墙散中心提出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区墙散中心初审,区经发局审批,区会计中心根据核准的返退审批表办理基金结算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了商品混凝土及厂拌砂浆的各类建筑物,在区城建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区墙散中心提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区墙散中心初审,区经发局审批,区会计中心根据核准的返退审批表办理基金结算手续。
2.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
新型墙体材料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
①结算票据(收据联)或其它有关交纳凭证(复印件);
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建设工程节能设计文件(有关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文件);
⑤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⑥工程招标预决算书(工程量清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
①结算票据(收据联)或其它有关交纳凭证(原件、复印件);
②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发票和送货单);
③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外省、市需要常州市墙散办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④工程招标预决算书(工程量清单);
⑤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审批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
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③购进商品混凝土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④购进预拌砂浆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⑤购进散装水泥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⑥工程招标预决算书(工程量清单);
⑦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⑧新北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审批表。
资料齐全后报新北区墙散中心,按政策规定确定返退金额。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代征额的2‰比例收取。
建设工程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后,根据其使用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情况,可按以下规定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
①建设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常州市经江苏省新墙材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或外省、市经江苏省新墙材认定合格、又经市墙散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全额返还。
②建设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与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60%以上(含60%),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还;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
③基础部分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未经区墙散中心验收的将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④经区墙散中心验收后,并在区城建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区墙散中心提出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填写申请表,按政策规定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
建设工程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后,根据其使用散装水泥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情况,针对新北区实施散装水泥管理的实际,按以下规定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
①建设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厂拌混凝土及砂浆的,专项资金全额返还。
②建设工程(含基础部分)全部使用厂拌混凝土及使用预拌砂浆比例在80%(含80%)以上,按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退。
③建设工程在区城建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区墙散中心提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填写申请表,按政策规定返退专项资金预收款。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下不予返退:
①使用非粘土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低于6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
②建设工程主体、基础,未经区墙散中心验收的;
③使用未经江苏省认定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外省、市虽经江苏省认定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但未经市墙散办办理登记手续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④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了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⑤内外墙墙体已批灰粉刷的;
⑥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发现有以骗取专项基金返退款为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下不予返退:
①使用厂拌混凝土达不到100%及使用预拌砂浆比例达不到80%的;
②工程项目受过散装水泥行政处罚的;
③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发现有以骗取专项资金返退款为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其它
本办法实施后,常新政规〔2010〕1号《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行终止,新北区之前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的配套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