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防止任意增减建设内容,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1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指全区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区内国有企业和集体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报批手续。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及工程变更范围,财政或审计部门评审工程变更价格,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监察部门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的原则分工负责。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第七条 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10%以上的,项目概算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再行报批工程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负责变更方案及预算审批。
第九条 单项或者累计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商定变更方案及编制预算,并在跟踪审计审核预算后实施,建设单位对其行为及结果负责。
第十条 单项或者累计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商定变更方案及编制预算,跟踪审计审核预算,再由建设单位填写变更审批表,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单项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或者累计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及预算,组织相关部门以及技术专家召开变更方案论证会,由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审批后执行。新增分部分项工程单项超过50万元的,需另行依法办理发包手续。
第十二条 单项2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
1.建设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及预算,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区经发、财政、审计等部门。
2.建设单位组织邀请行政主管部门、经发、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技术专家召开变更方案论证会,论证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依法办理发包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分解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工程变更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同意后,再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作价原则
1.由原中标人实施的增减工程,工程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计价。
2.项目变更达到规定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国家、省、市及其部门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区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参建单位的监督,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