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北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新北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奖补资金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24号)及《新北区规划保留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试行)》(常新委办〔2014〕4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奖补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用于新北区规划保留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下简称整治工程)的省级以上专项资金、区级补助资金(分为三项:污水收集管网补助资金、污水治理设施补助资金、整治达标提升村奖补资金)。
第三条 整治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整治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含综合利用项目)、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遗留工矿污染治理等项目和太湖流域所属行政村的氮磷拦截项目。
第五条 根据《新北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常新村整办〔2015〕1号),考核结果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为整治合格村,给予省级50万元/村和区级污水收集管网、治理设施补助资金(污水管网400管径及以上定额全额补助,300管径及以下定额补助三分之一,治理设施定额全额补助);考核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整治达标提升村,在整治合格村补助基础上,增加整治达标提升村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3000元/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及以上整治资金申请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后,各镇按规定提供有效资料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后,结合工程进度及时拨付省级及以上整治资金。预留10%的工程尾款,在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后拨付。
第七条 区级奖补资金申请要求:
1.污水收集管网补助资金,参照全区每年集镇集中区污水收集系统补助办法实施。
2.污水治理设施补助资金分两期下达,首期作为启动资金,待项目开工后,由各镇申请,经区环保局审核,按设施定额补助资金50%拨付;第二期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3.整治提升村奖补资金,在项目通过新北区规划保留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填报整治达标提升村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验收资料、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管理协议、户数证明等资料,报区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八条 区级财政对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及区级配套资金均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镇级财政在镇财政基建账目中设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项目资金以及镇、村自筹资金,有条件的镇应建立专户、专账进行核算。
第九条 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镇财政分局应按合同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质量责任缺陷期满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整改到位的,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及供应商。在项目质量责任缺陷期内,若因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供应商负责维修、更换到位;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整治工程的审计。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批后,由区环保局负责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区审计局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对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未完成预定任务目标或镇村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区财政局、环保局将追缴已下拨资金,核减或停止下达已安排的区级以上资金预算;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4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实行奖补。
附表:新北区整治达标提升村奖补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