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新北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新北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路面宽度不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的“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1.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2.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管理原则
(一)农地农用原则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符合规划原则
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区政府编制的《新北区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现代农业建设发展规划》对辖区内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布局规划。设施农用地应符合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要求,做到合理布局。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内严禁种植苗木、挖塘养鱼、修建农村道路。
(三)节约集约原则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集中和分散布局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工厂化作物栽培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
2.畜禽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
规模化种植类: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对于涉及多类型的混合经营设施农业项目,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以比例低的标准执行。
(四)保护耕地原则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用房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地面以上高度控制在7米以下(特殊大型农机具用房除外),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批准面积。建筑结构应采用彩钢结构、砖瓦结构、木(竹)结构,其他均不予认可审批。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其中: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经营者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在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组织复垦。
(五)项目准入原则
设施农业经营者所流转土地承包期限须在5年以上、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畜禽养殖专业大户、畜禽专业合作社和养殖企业等兴办畜禽养殖场需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要求达到常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蛋禽存栏2万羽以上,选址在新孟河岸线1000米范围外,并按照标准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相关污染物治理设施。养殖业生产设施用地标准为:猪舍种猪每头2.5平方米、肥猪每头2平方米、仔猪每头0.8平方米,鸡舍每羽0.1平方米、鸭舍每羽0.2平方米。
(六)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人民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审批、建设、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一旦发生设施农业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情况,一律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限期整改到位并严格追究责任。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提出申请。所申报的设施农业项目在符合现代农业规划和城乡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拟定建设方案审批表(附件2)和项目用地申请书(附件3)向村委和村组提出用地申请。
(二)项目公示。经营者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项目用地申请书通过镇或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村委、村民小组在建设方案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三)用地初选址。公示期结束后,经营者应到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建设和管理局)取得设施农用地项目的地形图,与之前拟定的项目选址平面图进行比对套合,并与镇农业综合服务所(农村工作局)、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建设和管理局)、中心国土资源所人员共赴项目现场进行用地初选址的勘察工作。由经营者在地形图上勾划出用地范围及设施建设的具体位置后,中心国土资源所根据地形图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提供给经营者。
(四)项目初审。经营者将经过村、组确认同意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申请书、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材料递交至镇农业综合服务所(农村工作局),依次由镇农业综合服务所(农村工作局)、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环境安全局)、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建设和管理局)和中心国土资源所进行初审。镇农业综合服务所(农村工作局)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模化生产标准等;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环境安全局)审查项目是否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等内容;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建设和管理局)审查项目附属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标准等;中心国土资源所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占用五年内实施的增减挂钩、废弃工矿、耕地占补平衡复垦项目用地等内容。审查通过后由四个部门在建设方案审批表依次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五)办理材料。项目初审通过后,经营者分别与镇政府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合同书(附件4)和设施农用地承诺书(附件5)和土地复垦协议书,并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由各镇制定标准,土地复垦保证金按原标准执行,上述费用由镇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取并管理。
(六)项目审查。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持以下材料:①项目用地申请书;②设施农用地承诺书及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收据;③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合同书;④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审批表;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⑥土地复垦协议及复垦保证金收据;⑦项目地形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⑧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上述材料交至镇农业综合服务所(农村工作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镇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镇政府负责人在建设方案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
(七)项目审批。经镇政府审批通过后,镇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下发《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附件6),编号由各地按顺序自行填写。
(八)项目备案。镇政府应在下达批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通知书上报区农业局备案,同时将批准书、申报材料及电子数据上报区国土分局备案。
(九)施工放线。项目建设开工前,经营者必须填报《设施农业项目施工放线申请表》(附件7),委托有测绘勘察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施工放线,并取得项目用地勘测放样报告。镇农业部门、建设部门和国土所人员应联合参与放线工作,对放线流程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十)竣工验收。项目整体工程建设完成后,经营者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8)向镇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测绘机构对施工放线的范围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镇农业部门、建设部门和国土所人员联合参与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镇政府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镇政府向经营者退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设施农用地批准书的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二)进一步明确镇政府对设施农业项目的监管职能。若出现设施农业项目未能及时审批就开工建设或审批后发生随意扩大用地范围、改变批准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由镇政府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将有关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区国土部门。
(三)区农业、国土部门要分工合作,形成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对上报备案的设施农用地项目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辖区内设施农用地审批混乱无序、有严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建议暂停该地区设施农用地项目审批权限,责令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停止对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区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局和区国土分局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新北区加强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新委办[2013]82号)停止执行。
附件:1.设施农用地项目审批备案流程图
2.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审批表
3.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申请书
4.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合同书
5.设施农用地承诺书
6.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
7.设施农业项目施工放线申请表
8.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