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4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对《常州市新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新政〔2012〕36号)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参加新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河海、三井、龙虎塘三街道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参加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新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600元、1080元、1560元、2040元、2520元共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根据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情况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实际,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四、参保人员在正常缴费及延长缴费期间,缴清当年应缴保费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年60元。
五、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补缴或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未参保缴费人员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六、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500元。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江苏省和常州市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江苏省和常州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由经办机构退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弱势群体参保补贴、丧葬补助金等财政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共同承担。
九、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