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常州市新北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4〕82号)精神,按照常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常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常地名普查〔2015〕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认真评估、完善、对接常州市前期地名普查成果的基础上,本着“查漏补缺、更新完善、全面提升”的原则,以2014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深入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国内外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补充完善地名信息。补充调查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各类新生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充实完善前期地名普查试点成果,按照新要求查漏补缺、审核考证、更新提升、全面扩充地名属性和地名文化内容。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地名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上报审批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纳入地名普查图形系统。常州市地名普查底图统一采用1:1万地形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将我区地名普查图形纳入全市系统,实现地名图形数据和地名属性数据逐一匹配、相互关联。
(四)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进一步规范城乡地名标志,并完善地名标志信息库,对尚未设置、已设置未达国家标准或安装位置不规范的地名标志,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积极开展标准化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五)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依托常州市地名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及时更新、汇总、完善我区地名数据库。
(六)开发应用地名普查成果。推进地名普查成果部门共享,编撰地名图、录、典、志等,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和地名信息服务产品,进一步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七)开展历史地名保护。挖掘、整理、保护历史地名,建立历史地名保护名录。
(八)建立地名普查档案。规范地名普查文件资料归档立卷工作,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的范围是全区所有陆地国土。
三、组织实施
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局(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我区此次地名普查区镇(街道)两级联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地名普查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应于9月底以前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镇(街道)民政办,按照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组织部署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上报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定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三)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四)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五)负责协调全区地名普查数据库建设。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配合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八)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九)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相关单位职责:
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从2015年7月开始,到2017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9月份前,对现有地名普查成果进行自查、评估,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开展组织动员、成立机构、人员培训、收集资料等准备工作。10月至12月,全面开展地名补充调查和普查完善工作。
第二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完成对所辖镇(街道)成果的初审,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地名普查数据库录入工作。
第三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其中,2016年7月至8月,迎接市级检查验收。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配合市做好迎接国家、省级普查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完成成果整改、汇总、上报工作。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和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统筹前期成果完善和补充调查工作,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和前期成果评估报告报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镇(街道)要对照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倒排时间进度,建立督查机制。
(二)构建组织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队伍建设,抽调精干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进专业第三方组织及人才参与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要明确专职人员参与地名普查工作。各镇(街道)要构建本地区地名普查组织队伍。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地名普查业务骨干的综合培训工作。各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地名普查业务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
(三)开展补充调查。补充调查2011年至2014年新增、变化和消亡的各类地名的基本情况、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必要时进行实地踏勘、测量地理坐标和拍摄影像。
(四)全面规范地名。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充分利用地名图、录、典、志和地名审批材料等成果资料,加强对地名含义和沿革的调查研究,保证地名信息详实准确和相关信息应填必填,全面扩充地名属性和地名文化内容。结合贯彻《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地名申报、命名、更名程序。对有指位作用的无名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
(五)完善地名标志。依据国家地名标志有关标准,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对不规范地名标志进行纠正,对缺失的地名标志进行补设,并根据本地实际拓展重要地理实体和历史地名的地名标志设置。
(六)补充勘测行政区域界线。对2011年以来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补勘,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标绘提供依据。
(七)内业处理。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拟将原地名数据库的属性数据和1:5万图形数据导入新开发的基于1:1万地形图全市地名普查系统,并作纠偏、检查、修正处理;将新采集的地名相关数据和新测量的界线信息录入全市地名普查系统,结合遥感影像图判别修改地名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将各类地名标注在1:1万电子地图上,实现地名矢量电子地图和属性数据库逻辑对应、逐一关联。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市测绘部门,确保各项数据符合内业处理要求。
(八)地名信息化建设。更新、汇总地名数据库数据,建立地名数据库的年度更新上报机制。积极采用卫星定位、遥感、网络等技术,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地名档案信息库和地名公众查询服务平台。
(九)制作成果。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核报告。
(十)验收。地名普查验收采取逐级上报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各镇(街道)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十一)成果审定。全区地名普查验收合格后,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全市地名普查成果报省及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最终由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二)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三)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在开展地名普查的同时,挖掘、整理、保护历史地名,并甄选历史悠久具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建立历史地名保护名录。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地名普查经费应纳入区、镇(街道)同级财政预算。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与相邻市(县)、区表述不一致时,报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做好地名普查的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并及时将本地普查进展情况以信息的形式报送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建立地名信息更新长效机制。要以地名普查为契机,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更新维护报送机制,实现地名信息动态更新、及时报送、定期汇总。要建设地名日常调查和动态监测机制,切实提高地名信息管理的手段、效率和水平。要加强地名数据库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现势性。
附件:新北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