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大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升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由区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各镇(街道)和部门具体目标任务;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年度计划,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明确污染源监管责任。区环保局、城建局等部门及时公布本部门直接管辖的污染源名单,其余污染源原则上均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监管。
二、加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一)严格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管理。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总量控制要求,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地区,区环保局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强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制定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对总量控制平衡方案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一律不得予以审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未通过审批核定的,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三)推进排污权交易。按市出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及时完成我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确权工作,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加强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
(一)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区经发局牵头做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各镇(街道)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要求,制定和实施锅炉整治年度计划,具体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改进能源结构,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二)严格燃煤建设项目管理。区经发局、环保局等部门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除外),禁止审批城市建成区、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项目,禁止审批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项目。区市场监管局对不能提供项目环保批准文件的燃煤锅炉不予注册登记。
(三)加强热电联产整合。区经发局、环保局等部门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整合,进一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四)加强燃煤炉窑整治。各镇(街道)应当在2015年年底前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禁燃区内各类燃煤炉窑(集中供热项目除外),包括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懒汉炉、茶水炉、快炉等,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同时,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整治任务。
(五)加强燃煤管理。区经发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进口、销售和燃用环节煤炭质量监管。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
四、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区经发局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牵头制定并实施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业废气治理。区、镇(街道)两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恶臭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滨江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全面排查废气污染源,根据市环保局统一制定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积极组织实施。
(四)规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从2015年开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五、加强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一)建立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分工负责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体制
区城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案,有效防治道路扬尘污染。会同区交警大队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单位和车辆的监管。负责监督和落实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督促和落实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和杂物的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区农业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二)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各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出台扬尘污染专项治理方案,进一步完善扬尘防控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职能分工,全面排查工地堆场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切实落实《条例》规定要求,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征收扬尘排污费。区经发局、财政局、环保局要按市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加强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扬尘排污费主要用于扬尘治理。
六、加强其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一是严格饮食服务项目准入。区市场监管局不得审批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的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二是加强露天烧烤监管。区城建局、各镇(街道)加强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行为的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三是组织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整治。各镇(街道)应当督促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督促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逐步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对建设选址不符合要求的,移交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二)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各镇(街道)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区农业局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区环保局加强秸秆禁烧目标责任制考核,委托各镇(街道)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城建局加强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以及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行为的监管,严禁露天焚烧行为。
(四)区公安分局研究进一步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措施,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七、明确违法行为查处职责
(一)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查处。
(二)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对在内河渔业作业水域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区农业局依法进行查处。
(三)违反《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城建局、环保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存在抛洒滴漏及密闭、冲洗等防尘措施未落实即驶出施工场所的,由区城建局依法查处;区交警大队对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超载超速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查处。
(五)违反《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区城建局依法进行查处。
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
(一)各镇(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新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二)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名单(包括工业企业、工地、堆场等)动态更新机制,并督促指导应急管控大气污染源制定完善各自应急预案。
(三)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应急预案各项管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问题。
九、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
(一)区政府严格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各镇(街道)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将启动约谈和区域限批。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各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四)严厉追究排污单位法律责任。对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有关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区环保局和其他监管部门除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