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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二)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三)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2、《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四条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二)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未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但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第五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二、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外省市婚嫁到本市的,可以向男方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受理地点为各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
2、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填写并由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材料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审批表次日起半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政策的,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等材料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4、区人口计生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正式批准前,将拟批准对象名单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委、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张榜公布后的群众反映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人口计生局。群众无异议的,区人口计生局将发给申请人《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区人口计生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咨询电话:85127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