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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纳税人识别号将改成18位社会信用代码,旨在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中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编码规则中第一条第一款“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修订为“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编码规则中第一条第二款“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修订为“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位顺序码’组成”。
(三)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编码规则中第二条第一款“以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修订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的覆盖范围远大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除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外,其他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保持不变。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为减少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办理涉税事项,其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仍继续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