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2.2办公机构
2.3现场指挥部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防
3.3预警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响应分级
4.3响应程序
4.4响应措施
4.5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应急装备保障
6.7医疗救援保障
6.8治安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专业培训
7.3演习演练
7.4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政府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
(8)《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函〔2009〕62号;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11)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2014〕118号,2014年12月31日;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3月19日会议通过,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3)《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
(14)《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2009年;
(15)《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环保厅,苏环规〔2015〕2号;
(16)《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15日。
本预案适用于新北区发生的、以及区外发生并波及影响到我区的、除下列4种情形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环境污染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事故灾难;
2.工矿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4.辐射、放射性污染事件。
1.4.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与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4.3坚持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专业优势,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流程。
1.4.4坚持平战结合,协调高效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技术等准备,平时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l.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l.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l.5.5无法判断时分级依据
情况不明,无法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污染物毒性等要素,可按疑似级别处理,发生在饮用水源地和重要水域、学校、医院、居民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和跨省突发环境事件及剧毒性气体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可视为疑似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人武部、党政办、宣统部、人社局、城建局、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安监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项;指导镇、街道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对邻近地区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支援。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模拟演习。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委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现场处置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专家组: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提供人员疏散建议,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办和环保局牵头。指导、协调和督促各现场处置小组开展救援工作;做好综合信息报送工作。
(3)现场控制组:由消防大队、人武部、环保局、农业局、城建局、公安分局和当地电力所组成。消防大队负责对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消防大队进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及中心危险区域的警戒工作;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和监察,及时了解污染状况,会同专家组提出处置建议;农业局负责对遭受污染的河道采取截流工作,防止有害物质扩散污染附近水域,负责认定环境污染的性质与核定农、林、渔业方面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并积极联系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引水活水等机制;城建局负责提供地下管网平面布置图和技术咨询,组织工程抢险分队和工程机械参加抢险行动;公安分局负责对事发地进行监控,维护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当地电力所负责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现场及周边电力设施的安全及应急用电的调配。
(4)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前期初步调查材料确定的污染物种类、范围,组织协调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根据需要出具监测报告,负责与上级环境监测部门联系,做好市级数据采集、汇总等工作。
(5)交通管制组:由交巡警大队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6)安全疏散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人武部、农业局、社会事业局、宣传统战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人武部、农业局、社会事业局、宣传统战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应配合。负责有序疏散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强制疏散不愿离家的人员;对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民房进行巡查;安抚受影响的群众及单位。事发地派出所主要做好本区域群众疏散工作,当警力不够时,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调集警力给予加强;必要时,农业局负责组织人员捕捞、猎杀和处理受有毒物质污染的渔、禽、畜,防止流入市场。
(7)医疗救援组:由社会事业局牵头,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提供化学品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必要时拨打120联系上级医疗单位请求支援。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抢险物资和生活物资,保证电力、通信线路的畅通。
(9)新闻报道组:由宣传统战部牵头。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接待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活动。
区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局、公安分局、城建局、农业局、社会事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给区环保局。
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环保局。
3.2.1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情况的调查,掌握全区存在的环境风险源,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风险源。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污染应急救援、环境风险源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2.2强化风险源管理
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应定期对环境应急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环境隐患应及时整改并上报。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明确重点防范部位,建立完善事故状态下防治污染的设施;严格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落实环境安全责任人制度,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资金、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的建设,开展应急演练。
3.2.3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区环保局要结合本地区可能出现事故的类型与特点,本着“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做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的应急准备工作。对于简单的环境应急监测,依托社会化的监测单位或公司进行,并加强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联系,必要时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应急监测支援。
3.2.4应急监察能力建设
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案件调查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5163099)、区环保局(电话:85127613)或市环保局12369受理中心(电话:12369)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和现场指挥部人员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区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程序规定,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3.1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以网络、有线电视、电话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迅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区内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视情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区相关部门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害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衍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保局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区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组织开展应急自救工作。
事发地的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方案,各成员单位按响应等级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无论级别高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判定应急响应级别,报请区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除已启动上级应急预案需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另外,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要研究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补充。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人民政府会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1)各镇(街道)、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明确人员及分工;
(2)区环保局负责了解具备相应资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相关信息,建立联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可委托其参与应急处置。
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伍由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巡警大队、人武部防化分队和城建工程施工单位组成。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和支援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与环境应急任务有关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应急过程中涉及物资需求和经费保障的,由区环保局、财政局、城建局、卫生计生局等部门保障。
区环保局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和自动传真,有关镇(街道)要开通专线电话,确保通信畅通。
应急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交巡警大队提供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技术支持由区环保局组织专家予以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救援装备保障的,由区环保局、城建局、人武部、消防大队、农业局负责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协调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医疗救援保障的,由社会事业局和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区公安分局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动员的,由各镇、街道负责保障。
应急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区人防办、社会事业局和各镇、街道负责保障。
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7.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展开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附件2.新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