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常州市新北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三、预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发布
3.2 预警级别确定
3.3 发布内容及途径
四、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应急响应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五、保障措施
5.l 队伍保障
5.2 信息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财政保障
5.5 社会力量动员
5.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六、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时间
建立健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域内的台风、暴雨(雪)、寒潮(冰冻)、高温、干旱、冰雹、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凡涉及跨本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灾害事件,依据《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防抗并举。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级、各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高效。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成立新北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党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武部、区委宣统部、党政办、经发局、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等。副总指挥可根据灾害处置需要予以确定。
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经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负责指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区应急办根据上级气象部门预警级别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预警级别,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社区(村)、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村传递机制,形成区—镇(街道)—社区(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
4.2.1 分级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在接到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进入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灾害预防或救灾工作。同时,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全面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各自防御措施,区应急指挥部形成应对气象灾害处置的决策建议,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必要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指挥协调全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迅速作出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2)受灾害影响的地区应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排除可能出现的险情。
(4)区应急指挥部指派工作组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各级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全力提供应急保障。
(6)驻区部队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和有关兵力行动批准权限,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7)组织协调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气象信息、有关防御指引及区应急指挥部的相关处置措施,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8)区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必要时请求支援。
(9)研究并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在接到较大(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区应急指挥部宣布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同时,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各自防御措施,区应急指挥部形成决策建议,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3)受灾害影响的地区应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排除可能出现的险情。
在接到一般(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区应急指挥部宣布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同时,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区应急办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制定防御措施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3)受灾害影响的地区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4)区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到受灾较重的地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各级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做好物资调用准备。
(6)驻区部队做好担负抢险救灾的准备。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4.2.2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门牵头依据《新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部门牵头依据《新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由环保部门牵头依据《新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重污染天气,由环保部门牵头依据《新北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水旱灾害,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依据《新北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城建等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或单位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出现突发问题,由经发局、城建局等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出现突发问题,由商务部门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依据《新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各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2.3 分灾种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台风、大风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气象信息的收集,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增加预警信号发布频次。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防御指引、提示,通知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城建部门要加强巡查、固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危房,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督促有关单位加固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依法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做好防风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滞留人员疏散安置工作,视情利用人防工程为滞留人员提供安置场所。园林绿化单位加强巡视,做好倒伏行道树及公园倒伏植物扶正、加固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安监部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台防风措施,参与、协调灾害性天气引发的灾害事件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疏散工作。
各镇、街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社区及时通知物业单位、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各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救援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各级应急、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及评估工作。
暴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气象信息的收集,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增加预警信号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通知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水毁、积水路段制定绕行路线,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国土部门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群测群防联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防御措施。
城建部门组织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危房,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户外作业,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滞留人员疏散、安置工作,视情利用人防工程为滞留人员提供安置场所。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农业、水利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江河水位调度、堤防工程巡查和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镇、街道组织转移危险地段及危防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指导农业生产单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防病防疫工作。
安监部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措施,做好暴雨天气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协调暴雨天气引发的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暴雪、低温、霜冻、冰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气象信息的收集,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雪、低温、霜冻、冰冻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增加预警信号发布频次。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通知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雪时段上学放学。
城建部门负责加强危房巡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疏散危房内的人员,视情利用人防工程提供安置场所。协调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水、电、气的正常供给。协调工程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车辆的保障。园林绿化单位加强巡视,做好行道树及公园倒伏植物的扶正、加固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各镇、街道做好乡村道路、住宅小区内的扫雪除冰工作。
雾、霾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应及时发布雾、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频次;根据雾、霾的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在雾、霾时段学生在室外活动。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并及时发布路况信息。
农业、旅游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游船航行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稿件须经区应急指挥部审核。
气象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5.1 队伍保障
城建、卫生、农业、公安、国土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区应急办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灾情等相关信息的接收和归口处理,报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各专业部门、物资供应部门、易受灾单位和部门按规范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及时更新、调整储备物资品种,做到有备无患。
区级财政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抢险等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受灾地区恢复生产。
完善社会捐赠制度,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规范突发气象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助工作。
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应急办法以及抗灾救灾、现场救护的科学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现场救护技能;重视救灾业务学习和培训,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1)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损失,报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2)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防疫消毒与疫情监测的组织、指导工作。
(4)环卫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灾害发生地或全区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等开展援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排,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险机构,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7.1名词术语解释
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以上。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按降雪强度分为暴雪、大暴雪和特大暴雪三级:暴雪为24小时降雪量10~19.9毫米之间;大暴雪为20~2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雪为30毫米以上。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林)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冰冻(道路结冰):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降低至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分为大雾、浓雾、强浓雾和特强浓雾四级,其中大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0米且小于1000米;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200米且小于500米;强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米且小于200米;特强浓雾为能见度小于50米。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水平能见度降低至10公里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将霾预警分为轻微霾、轻度霾、中度霾、重度霾和严重霾五级;轻微霾为能见度5~10千米;轻度霾为3~4.9千米;中度霾为2~2.9千米;重度霾为1~1.9千米;严重霾为小于1千米。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新北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区应急办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遵照执行。
7.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