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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法院以“七化”为载体全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法院 

 2016年以来,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结合我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院以执行工作改革为全院司法改革的切入点,率先在执行局开展司法改革试点,以“七化”为有效载体,全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推进分权管理层阶化。对执行权进行细分,逐步打造执行法官研判决定、执行员组织实施、执行助理负责事务、司法警察协同配合的执行分权管理体系。以1+1组合为基本执行单位,以2个1+1组合构建1+1+2+1的执行复合团队模式,将执行法官从繁杂的执行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案件进行研判分析,结合反馈的各类执行信息确定执行方案,下达执行指令;积极探索执行员警务化,选任具有一定执行实务经验的司法警察担任执行员,组织实施财产查封、资产处置、场所清空、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工作;增配2名辅警,具体负责执行警务保障、强制执行实施等工作;增配1名执行事务助理,具体负责文书送达、手续填报、接待记录、信息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二是推进执行查控集约化。进一步做大做强执行指挥中心,改变以往案件承办人各自查控,重复劳动;因案件多导致查控迟缓的被动局面,将财产信息查控,人员信息布控全部整合到执行指挥中心,充分运用“点对点”、“总对总”执行信息化网络和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联动网络,第一时间发现财产、人员线索,第一时间予以有效控制,为有效提高执行成功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我院执行案件已基本实现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完成传统银行、网络金融、不动产、车辆、证券、公积金、股权投资、工商信息、社保信息九大类执行财产查询,七日内完成对可供执行财产的查封控制,承办人收案后即可迅速依据查控情况进行研判分析,制定执行方案,极大地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三是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化。开发运行执行信息手机查询终端,将执行案件立案受理、财产查询、财产控制、财产处置的相关信息资料即时上传,便利申请执行人通过手机即时全面详尽的查询执行案件进度,有效化解“人难找、进度信息难问”的执行投诉难点;在执行指挥中心开设24小时执行咨询热线,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法答疑,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查询事项及时予以答复;严格落实执行进程告知,对执行实施工作重要环节的进程、结果和法院认定,均以见面谈话、执行情况告知书的形式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便于权利人及时掌握案件执行动态,减少无端猜疑或无谓投诉。

四是推行强制措施标准化。对于列入强制执行范畴的不动产处置、强制管理、搬迁清空、司法搜查、司法拘留等均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对实施要求、实施流程、人员分工、取证留痕、风险防范等均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坚决杜绝同类执行强制行为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案而异,确保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均在规范、文明的框架内行使。

五是推行终本结案严格化。将最高院规定的“四查一问”准入条件扩展到“九查一问”,将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作为终本准入的必备要求。同时加大执行强制性力度,对既不配合也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企业法人,一律适用司法搜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司法拘留。同时创新引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社会公示制度,实行法院、社会大众二轮甄别。对经法院初判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采取向社会公示、悬赏执行(人员下落信息悬赏金已争取财政批准,从执行暂存款利息中支出)的措施,在被执行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区域张贴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征询财产线索,对经向社会公示仍无财产线索,且社会公众对无财产认定无人提出异议的,依法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最终认定,启动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将该部分案件从常规执行案件序列中分离。

六是推行执行监督规范化。强化对执行信访投诉的甄别功能。采取被投诉人自我评判、执行局与监察室联合听证等形式,对执行信访投诉进行科学、客观的甄别评定,将无理信访投诉从信访投诉中分离出来,区别处理。强化无理信访局领导负责制。对评定属于无理信访的,由局领导包干负责接待答复和后续处理,以此减轻执行人员工作压力和思想负担,确保执行人员能全身心的投入执行本职工作;强化有理信访督办力度。对查证属实的有理信访,确属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的,严格明确办理期限、办理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查证属实的枉法执行、违法执行,坚决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移交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七是推进执行考核科学化。准确把握权利人对执行工作的真实需求,尊重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将公正规范作为执行工作的本质特征,将执限效率作为执行工作的核心价值,将效果评价作为执行工作的终极目标,创设执行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将执行案件合格率作为综合评价指标,从案件执限、执行质量等各个节点对执行案件作出综合评价,改变以往实际执结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等质效指标易受客观偶然因素影响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形,客观、科学的对执行工作优劣作出评价。

执行改革试点以来,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稳步推行,改革成效正在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1、执行分权流转有序规范;2、案件周转期限有效缩短;3、申请人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4、执行活动透明规范廉洁;5、终本退出恢复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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