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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昵称背后的你是谁?
发布日期:2017-10-31   来源:法院 

“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以上内容摘自《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黑体加粗的第7.1.2款。该协议是用户注册微信账号时,首先要阅读并同意的条款。这条关于微信账号使用权的明确禁止条款,大概很少有人在注册时认真阅读,现实中,关于微信账号的混用、盗用和买卖也是屡见不鲜。微信作为网络通讯软件,在流量时代,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沟通平台,其定位不再是亲人朋友间的互动渠道,已经成为社交必备工具。微信开通支付功能后,也与支付宝并驱成为我国智能终端支付的两大支柱。微信的开发目的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故其在注册时并不像支付宝要求身份实名认证和银行卡认证。只有当微信开通支付功能,绑定银行卡时才会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但每个身份证可以实名认证5个微信支付账号,每张银行卡又可以绑定3个微信支付账号。这就必会出现银行卡持有人和微信使用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在面对此类支付纠纷案件时,腾讯公司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使债权人难以对债务人的主体适格进行举证。平衡个人隐私权益和公众利益将是移动支付时代的重点问题。前不久,新北法院民三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是通过百合网认识并建立的恋爱关系,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多次向被告借款,总额达到四十几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拖延拒见,催要未果后起诉法院。原告的所提供的微信截图和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与其经济往来的微信名称的真实身份,且也无法证明两个微信账号的真实转账记录,但考虑到原告举证的现实困难,该庭承办法官仇宏光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远赴深圳腾讯公司法务部,调取原被告微信支付的实名认证情况和交易往来完整记录。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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