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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家暴行为说
发布日期:2017-11-21   来源:法院 

今年的11月25日,全球迎来第18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该法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反家暴司法手段,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一出台,就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新北法院积极行动,严格根据《反家暴法》和市中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审理涉家暴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在与妇联、公安、检察、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主动做好司法反家暴工作。自2016年至今,已受理了当事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6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6件,在受理数与作出率上均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同时,在工作中逐步确立了以下几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裁判规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其预防和惩治家暴行为的作用。

规则一:明确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等于认定家暴,强化保护令的预防功能

卢某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其妻子以其有殴打及言语威胁行为为由,向新北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要求与卢某离婚。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新北法院的法官在72小时内作出了保护令并按规定送达。后两人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和好,但其妻明确表示不申请撤销保护令。卢某认为自己也懂法,这个保护令就等同于认定了家暴,若以后再有离婚纠纷,自己被扣上家暴的帽子就会有很多不良法律后果,故坚持要求对保护令进行复议。后承办法官向其释明,保护令的目的在于制止尚未发生的和可能再次发生的家庭暴力,预防是其最主要的功能。因其目的和时效性要求,使得法官不可能像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对证据进行深入的核实、分析。保护令本身并非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也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其配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在保护令本身未认定家暴的情况下,只要被申请人不违反保护令,保护令既不意味着其就是家暴实施者,也不代表国家法律对其进行了处罚。经过释明,卢某当场表示撤回复议申请。

事实上,在新北法院出具的16件保护令中,仅有4件涉及离婚的案件以判决结案。在这4份离婚判决中,3份判决离婚,1份判决不准予离婚。而3份判决离婚的案件,仅有1件认定了有家庭暴力行为。

规则二: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单独出具,不以其他案件的受理为前提

张某某和王某某已结婚二十余年,婚内张某某长期遭受家暴。2016年3月10日晚,张某某又遭王某某严重家暴,造成头部、胸部、肢体受伤,头发也被硬生生扯掉一把。张某某无奈向新北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得知家暴受害者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申请保护令获得法律保护后,张某某如释重负,当场要求妇联协助其向法院申请保护令。2016年3月16日,张某某向新北法院申请保护令。新北法院于当日出具(2016)苏0411民保令1号裁定书,禁止王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的出台,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单独作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有单独的案由和案号。但在《反家暴法》施行前,许多地区在审理婚姻案件时,虽然为了对家暴的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也有相应的保护令或者类似保护令的举措,但该类举措的采取,往往需要与离婚诉讼的提起相捆绑。如江苏省高院在《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就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 6 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 15 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受这种惯性操作以及家丑不可外扬、劝和不劝离的传统思维影响,许多地区在单独保护令案件的受理上有犹豫,认为不离婚的夫妻总还要一起过日子,不宜伤了和气。对此,新北法院明确保护令针对的是可能发生的家暴行为,是对弱势群体人身安全的重要保护手段,不应以身份关系是否解除作为是否受理或者是否有作出必要的判断标准。在该院目前已经出具的16件保护令中,有9件均为单独保护令案件,未有相关的家事案件。

规则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强化保护令的保护功能

王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由于王某无法忍受刘某某的暴力倾向而向法院起诉离婚。2016年9月,新北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由于王某一时未找到合适的住处,双方仍在同一屋檐下居住。2016年12月13日,刘某某又殴打、威胁王某,并导致出警处理。王某迫于无奈向新北法院申请保护令,新北法院于次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王某及其近亲属。

《反家暴法》主要规制家庭成员间的侵害行为,但该法第三十七条亦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见,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如果发生家暴行为,亦可以依据《反家暴法》申请保护令。像王某这类离婚不离家或者同居关系人员之间发生侵害行为的,也符合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和摸索,新北法院在反家暴司法保护方面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出具的保护令均得到了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无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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