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借名买房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7-11-24   来源:法院 

原告李某之子与被告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结婚需要购买新房,因李某与李某之子无法办理房屋贷款,故以张某名义在常州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以张某名义向银行贷款,现该商品房已经实际交付,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过户。被告称该房屋系登记在其名下,以其名义贷款,应为其本人所有。新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该房屋的首付款以及每月贷款均为原告方支付,虽不动产应以产权证书上的不动产登记为准,但结合本案的款项支付情况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应认定原告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5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衡山路8号

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1034号  网站标识码:3204110029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