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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摔倒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17-11-24   来源:法院 

2016年8月4日,原告徐某在某超市购物时摔倒受伤,新北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系因在购物过程中踩到葡萄皮摔倒,被告作为公开对外营业的超市卖场,理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在其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区域未及时清洁亦未在存在隐患的地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瑕疵,导致原告的摔倒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行走过程中,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并谨慎行走,对于自身安全也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依法酌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超市承担70%赔偿责任。某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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