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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山书局是谁的设计?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法院 

半山书局作为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重金打造的项目,其先进的设计理念,空间规划,灯光布局等,赢得常州市市民热情追捧,已是朋友圈的拍照圣地。那这么优秀的设计是谁做的呢?

前不久,常州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来到新北法院立案,声称其与上海大衡建筑设计优秀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了《装饰设计委托合约书》,设计时间长达三个月,设计费用总额为22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共同享有半山书局设计的著作权,均有媒体发表的权利,2017年7月7日,被告一某营销策划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软文,宣称半山书局设计者为被告五邓某,是由被告二、三、四这三家设计装修公司设计打造。原告认为五被告虚假宣传,侵犯其著作权,窃取半山书局名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一抗辩声称其是朋友所托转载,内容并非原创,被告五声称其对图纸做过修改,被告二、三、四是依据修改过的图纸进行装饰装修,且认为该文章是广告推广,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权利。

本案不属于以往的著作财产权案件,而是著作人身权案件。原告在诉状中并未具体指控被告所侵犯的是何种权属。本案在后续庭审中将进行法律释明,围绕该权属侵权的构成要成进行认定。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和署名权往往是最容易起法律纠纷的。

发表权是指作者有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一次用尽,具有不可逆转性。涉案作品是工程设计图纸,其本身是否能够作为作品具有发表权, 要看其图纸的艺术美感能否与实用功能进行分割。且原告已根据图纸对半山书局进行装修布置,如果半山书局以实物复制的形式已经将图纸的艺术美感展览完毕,那么该作品不再具有发表权。

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作者拥有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是否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署名的权利。本案被告五是否对该设计具有署名权,在于其修改后的图纸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已然构成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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