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成员,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一、河海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刘 奔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主任:徐信群 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陈国荣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顾科卫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顾维洁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朱莉娜 街道党工委委员、宣统委员
顾永泽 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张 华 街道党工委委员、河海派出所所长
成 员:吴科飞 街道经管科科长
施卫华 街道安监办主任
王文明 街道城管科科长
陈志峰 街道建管站站长
周宏坚 街道人社所所长
许科奇 街道物管科科长
李晓僖 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海分局局长
李 贤 富都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
周英平 燕兴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
钱志平 阳光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
张文正 河海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
颜美芳 天安社区党总支书记
王建华 汇丰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
薛凤英 兰翔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
俞苏芳 国宾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
河海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施卫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未列入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按街道相关规定抓好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河海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河海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社区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园区(镇)和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河海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社区及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立社区、生产经营单位二级网格化安全生产管理。
(二)社区应当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并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员,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发现较大以上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街道相关部门,并妥善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应当对所辖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场所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并及时向街道相关部门反映辖区内安全生产状况。
(三)社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在相关会议中列入安全生产工作议题),及时分析研究处理辖区内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加强对辖区居民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向辖区居民宣传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和用气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社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准确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落实具体要求,并及时反馈活动效果。
第三章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督促责任落实。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并推广使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做好安全责任落实等工作。
(四)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街道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街道及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街道及相关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并定期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办事处及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街道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街道相关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经管科
1.配合上级部门,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2.引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上级部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4.配合上级部门负责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完成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5.配合上级部门指导、协调民用企业军工产品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监办
(一)环境保护科
1. 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管理,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2.督促、检查企业环境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参与相关事故应急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科
1.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2.拟定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有关部门、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检查落实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进行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区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上情况进行检查。
8.指导管理社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9.完成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城管科
1.负责城市管理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理及综合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管站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自主投资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5.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危旧房改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7. 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开展好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人社所
1.按国家规定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伤预防以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配合做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调解,参与工亡事故善后处理,依法及时理赔。
3、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做好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六、物管科
指导、督促街道范围内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海分局
1.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2.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职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负责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河海派出所
1.负责对行政区域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重点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监督、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身职能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街道有关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