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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残疾人康复救助政策
发布日期:2017-05-11   来源:人社局 

 

一、精神病患者治疗救助

1、免费药品救助政策

①救助对象:凡持有新北区户籍和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患者,均可申请享受免费服药政策。

②提交材料:患者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病历卡。

③办理程序:由患者法定监护人携带材料向户口所在的村委(社区)、镇(街道)提出申请,通过后,到所在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处申请免费领取相应的精神病药物。在救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由个人承担。

2、住院救助政策

①救助对象:凡持有新北区户籍和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患者,均可申请享受住院救助政策。

②医疗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德安医院;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

③救助标准:具体救助分为三类:一类是低保家庭中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精神类疾病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按5:5比例承担;二类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精神类疾病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家庭按4:4:2比例承担;三类是一般家庭中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精神类疾病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家庭按3:3:4比例承担。短期住院的(以三个月为一个疗程),年最高救助额限定为6000元/人;长期住院的,年最高救助额限定为2万元/人。

④提交材料:患者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或边缘困难家庭有效证明、出院医保结算清单和救助申请表。

⑤办理程序:在德安医院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出院时办理医保补偿和市级救助后,监护人携带所需提交的材料到户口所在的镇、街道残联申请办理精神病患者住院相应救助;在武进三院的精神病患者出院时,由监护人携带以上相同资料直接在武进三院结算窗口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

二、0-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救助对象:凡持有新北区户籍,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在指定康复机构训练的我区残疾儿童。

2、定点机构:0-14周岁肢体(含脑瘫)残疾儿童康复在市儿童医院;聋哑儿童康复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自闭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在新北区向日葵儿童康复中心或常州市天爱和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视力残疾在市广化医院;多种残疾儿童根据其具体残疾情况确定康复机构。

3、救助标准:0-6周岁智力、多重残疾儿童3.48万元/人/年、听力语言2.61万元/人/年、孤独症、肢体(含脑瘫)3.39万元/人/年。

7-14周岁残疾儿童救助标准为0-6周岁残疾儿童救助标准的一半。

4、办理程序: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明以及专科医院疾病诊断书、康复交款票据向户口所在村(社区)申请,符合条件的,再逐级上报审批。

三、白内障复明康复救助

1、普查机构:区定点医院

2、检查费用:定点医院组织医疗队伍驻村设点为全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开展白内障检查一律免费,个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对查出患有白内障需要实施复明手术的,由定点医院免费提供车辆接送。

3、医疗费用:

复明手术免费对象: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对象、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减职工、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见义勇为者等八类特殊群体白内障复明医疗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救助。

4、办理程序:属于特殊群体中的老年白内障患者确定需进行复明手术,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社区填报《新北区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审核表》,并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街道)残联逐级签署意见、盖章,最后由区残联审核。特殊群体人员凭《审核表》到常州激光医院进行术前检查,实施复明手术。

(四)助行、助视、助听康复救助

1、救助对象:凡持有新北区户籍,有二代残疾证的贫困残疾人

2、救助项目:

助行:为肢体残疾患者免费配备轮椅等助行器具; 

助视:为低视力患者免费配发助视器;

助听:为听力残疾患者免费配备助听器。

3、提交材料:户口簿、残疾证、低保证或边缘困难家庭有效证明。

4、办理程序: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社区填报《新北区辅助器具配发申请表》,由镇(街道)残联逐级签署意见、盖章,最后由区残联审批,实施免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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