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1〕111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以来,对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常建〔2011〕111号作如下调整:
1.关于货币补偿补助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宅的,补助标准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饰装修)的10%调整为3%。
2.关于搬迁奖励期的起始日。搬迁奖励期的起始日由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调整为签约奖励期开始之日,签约奖励期由征收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3.关于临时安置费涉及的区位划分。原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武进区一类区位统一调整为武进区一至二类区位,取消原戚区三类区位。
4.关于临时安置过渡期的终止时间。对实行选择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明确临时安置过渡期的终止时间为产权调换房屋具备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之时。
5.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6%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调整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空调机移位补助。由每台补助100元调整为每台补助200元。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修改后的《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