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公开 > 信息公开专栏 > 政策解读 > 内容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常政发〔2019〕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常州市新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二、救助对象是哪些人?
具有新北区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评估诊断,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4岁残疾儿童和自费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术的0-6岁听力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是什么?
为0-14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和0-6岁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救助,为0-6岁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补助。
四、救助标准是多少?
1.已享受我区康复救助的儿童,以及新申请康复救助并符合本条第二款所述条件或户籍迁入我区满一年的儿童,按以下新标准执行:0-6岁残疾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救助为2550元/人/月,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康复救助为3450元/人/月,孤独症、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康复救助为3300元/人/月,视力残疾康复救助为500元/人/月;7-14岁残疾儿童按0-6岁残疾儿童救助标准的一半实施救助(视力残疾康复除外)。为0-6岁听力残疾儿童自费植入人工耳蜗提供一次性补助,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补助4万元/人,其他家庭补助2万元/人。
2.新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不符合下列条件或户籍迁入我区未满一年,按照常州市救助政策标准执行。
残疾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籍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享受我区救助政策的主要依据。残疾儿童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但持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享受我区康复救助政策:
(1)残疾儿童的父母双方均未购房;
(2)父母婚后、残疾儿童出生后,父母一方和残疾儿童的户籍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上,且从未迁移过;
(3)父母、残疾儿童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长期固定居住在一起。
3.转介到外地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救助费用根据本地救助标准。
五、救助申请和审批流程是什么?
申请:凡符合0-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家庭,由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携带户籍(监护人迁至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不低于一年的户口簿)有效证件、《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与康复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申请0-6岁人工耳蜗植入补助需提供植入手术病历等相关材料和缴费收据、《医疗保障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还需提供《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农村)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审批表》或《常州市0-6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补助审批表》。
审核:社区(村)、居(村)委会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报镇(街道)残联复审。
审批:镇(街道)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报区残联审批;0-6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补助由市残联审批确定。
各镇、街道残联对于不符合条件者,要书面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并做好记录。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可以直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全部得到康复训练,提高生活自理和参与社会的能力,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