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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新北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常政规〔2014〕6号)、《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新北区制定了《新北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常新政规﹝2019﹞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保障人员的名单如何产生?
答:保障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区自然资源分局确定的人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按议定程序提出保障人员名单。提交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审,预审确定的名单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2.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如何划分?
答: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上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基准,历次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含0.1亩)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保障方案之日为基准,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男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第三年龄段: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上述年龄段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3.土地补偿费如何使用?
答: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其余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可以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定程序研究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4.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按什么标准建立?
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按照不低于新北区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39计算标准建立。
5.各年龄段人员的保障待遇是什么?
答: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
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三年龄段人员,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新北区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月折算)的20%的1.1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其中已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养老补助金,将其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人员,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后才能享受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农民身故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