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堆场的管理工作,有效杜绝建筑渣土乱倒、偷倒等现象,减少扬尘污染,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建筑渣土堆场管理工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
(一)建筑渣土堆场管理遵循属地负责、部门联动、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建筑渣土堆场的使用权人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主体,履行日常监管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三)建筑渣土堆场所在属地镇(街道)履行巡查、管理职责,督促渣土堆场的使用人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四)属地镇(街道)在日常巡查、监督、管理中发现在建筑渣土堆场区域内存在违法行为的,未实行综合执法的应及时将线索材料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已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综合执法权限依法查处。
(五)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属地镇(街道)履行对建筑渣土堆场的巡查、监督和管理,对已实行综合执法的镇(街道)还应加强执法业务指导。
二、提高管理标准
(一)建筑渣土堆场应该满足《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相关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二)建筑渣土堆场及周边环境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属地镇(街道)应健全建筑渣土堆场基础台账,形成以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为主的详细的建筑垃圾管理台账体系,并及时更新建筑渣土堆场数据库。
三、优化管理流程
(一)属地镇(街道)必须依据职责范围有效、规范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做好每日巡查台账并存档备查,如实记录建筑渣土堆场现场变化情况,针对出现问题苗头的重点区域,要加强巡查力度,进行重点监管。对在建筑渣土堆场区域内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即时处置,加强动态跟踪监管,并按区、镇(街道)执法事权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二) 属地镇(街道)应划分责任区域,结合综合治理网格,加强建筑渣土堆场监督管理,实现监督管理全覆盖。
(三) 属地镇(街道)在履行通知、函告、移送、移交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行文制度执行,并按照“一场所一档案”要求及时存档,实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
四、明确责任追究
(一)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渣土堆场管理工作中加强管理和执法力度,对通知、函告、移交、移送后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案必究,执法必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建筑渣土堆场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渣土堆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