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促进我区环境卫生和文明建设发展,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在环境卫生和文明建设的助推作用,根据《“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2017年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7〕99号)、《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新委办〔2017〕62号)、《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开委〔2019〕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指由区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各镇(街道)在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中发生的宣传、运输车辆(含中转箱)及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区级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省、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展规划、计划、活动等要求,每年年初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年度建设计划,指导、检查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并组织验收,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并核定区级补助资金,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二)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购置 ;
(三)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
(四) 生活垃圾分类先进示范专项项目的创建 ;
(五) 生活垃圾分类具有首创性、引导性、研究型的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推广建设等。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每年12月底前申报,宣传资料和运输车辆(含中转箱)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分类设施在验收达标经区住建局审核后,按审定金额的60%予以补助。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应限额使用,超支不补。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合理安排,切实保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实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评定验收合格率必须100%。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