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村(社区)、国有公司、垂直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薛家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薛家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会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模式,建立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具体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党政办公室及预算单位(即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下称使用单位)组成资产管理体系,即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履行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财务核算职能,党政办公室履行固定资产实物监管和分配职能,使用单位履行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职能,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根据GBT 14885—2010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等;其他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水塔、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配电机组、中央空调机组、通用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通用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三)专用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医疗卫生设备、农林机械、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工程机械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纪念馆等中的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和档案。包括图书、期刊、资料和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殊用途动物和特殊用途植物。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分别包括购买价款、调拨价款加上相关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证注明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证的,其成本比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四)盘盈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节约。使用单位为固定资产采购主体,需按照年初预算,结合当月采购要求,填制《薛家镇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详见附件1),进入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根据使用单位申报的《薛家镇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参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常财资〔2021〕27号),实地审核单位需求,优先考虑闲置资产的调剂使用。调剂使用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无偿调入、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及时填制《薛家镇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详见附件2)。
第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执行《薛家镇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薛政发〔2021〕27号)。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加强领导,按确定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党政办公室和使用单位应该密切协作,明确分工,规范手续。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党政办公室和使用单位应分别设置台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履行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财务核算职能。
1.负责编制镇固定资产相关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系统上报工作。
2.负责对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务的正确核算。
3.负责对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信息核对和账务调整工作。
4.开展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5.指导使用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编号、标签的张贴及实物台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履行固定资产实物监管和分配职能。
1.建立全镇资产实物台账。
2.负责资产配置审批工作。
3.负责全镇固定资产的统一调配。
4.负责做好闲置资产登记、维护工作。
5.负责报废资产的鉴定、登记和处置工作。
(三)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固定资产承担日常管理职能。
1.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固定资产购置及维修保养等工作。
2.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编号、标签张贴及实物台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使用签字制度,落实到人(公共部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监管人)。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由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在其办理所有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4.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盘点、账物核对工作,填制《薛家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台账》(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并编制《薛家镇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见附件4)。清点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清点结果。固定资产如有损益,必须查明原因,填制《薛家镇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审批表》(详见附件5)。本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二条 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各单位在不影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用闲置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需填制《薛家镇闲置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详见附件6),经相关部门和镇领导审批予以执行。经批准,拟出租资产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承租单位的确定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委托专业第三方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特殊情况递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策后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及置换的行为。包括置换、报废、报损、捐赠等。
(一)使用单位发生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其中电子、电器类产品的报废需取得镇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详见附件7),填制《薛家镇固定资产(报废、捐赠、其他)申请表》(详见附件8)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同意后出具的《薛家镇固定资产(报废、捐赠、其他)申请表》是使用单位据以调整有关资产的有效依据,并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批准后,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审批结果,并移交报废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递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策后,通过专业平台进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属国家所有,均应全额上缴镇财政。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营性房屋及土地类资产另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行政村和镇属国有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政与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党政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印发